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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隐瞒乙肝病史结婚妻子可以要求赔偿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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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发现

配偶隐瞒乙肝病史你会选择患难与共还是放弃?近日,兰州小张的妻子就选择了后者

案情简介

小王与丈夫小张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然后结婚的。婚后仅数月,小王便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

丈夫小张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妻子精神损失赔偿。于是,小王便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丈夫小张虽婚前隐瞒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小王的其他诉求。

网友热议

昨天这一案件,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话题#丈夫隐瞒乙肝病史妻子起诉要赔偿被驳#曾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位。

部分网友认为,丈夫婚前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已经属于欺瞒。“重点不是歧视乙肝携带者,明明是隐瞒的问题!”

但现今国家已出台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一些乙肝携带者或家属也现身说法,希望能破除大家对乙肝的误区。

小法课堂

话题冲上热搜第一,很多网友众口一辞批判这就是骗婚是欺诈。然而,骗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或规定,目前关于“骗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骗婚是否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Q:一方患有乙肝未告知对方,二人登记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的关键:乙肝算不算重大疾病?

关于《民法典》中的“重大疾病”是什么范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采用《母婴保健法》及《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提到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结合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明确的“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同时参考相关医生对这个问题的解答,结论是:乙型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然也就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如果患有乙肝同时伴有肝硬化、肝衰竭、肝纤维化以及肝癌等症状,应属于重大疾病。

所以,患有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能否行使婚姻撤销权,还要根据对方的实际病情来判断。

Q:小张隐瞒乙肝病史,小王为什么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且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所谓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本案中,丈夫小张虽然隐瞒了婚前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小王的赔偿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乙肝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一起吃饭等日常接触并不会传染但为避免类似的“乙肝离婚案”重演

小法建议

乙肝病*感染者应注意在婚前选择一定时机告诉对方真相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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