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今年两会上,
代表委员关于“消除职场年龄歧视”的话题
成为热点词汇
一项由7万余人参与的两会青年期待调查显示
在各类两会议题中
就业创业是受访者最期待的两会议题
而性别、学历、是否应届等就业歧视
是受访者觉得在就业领域让自己犯难的事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
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除了政府工作报告,两会上,代表委员关于“反就业歧视”还提出了哪些建议提案?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
递交了《关于取消应届生身份限制,保障平等就业权的提案》,建议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录中,应对所有往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视同仁,消除人为就业障碍
全国人大代表程桔
年龄要求可以灵活设置
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对确实有能力的应聘者,年龄要求可以灵活设置
全国政协委员崔郁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法律责任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
民进中央
立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及时开展反就业歧视立法调研,尽快出台《反歧视就业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做出立法规定
招聘严禁限高校和学历
推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学历歧视和院校歧视等就业歧视进行定性,并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对各类就业歧视行为实施严格问责
严禁招聘单位发布含有限定高校类型和学历歧视的信息,维护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全国人大代表杨元庆
保障女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尽快完成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完善保障女性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
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和弹性工作制度,推动男性女性就业者同工同本
规定不同岗位女性最低就业比例,推动全岗位无性别差异的人才选拔
政府将吸纳女性就业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支持并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女性就业制度,出台女性员工招聘比例的指导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吴晶
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内容和用人单位在各环节实施就业歧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细化惩罚机制,在补偿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并使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乔旭
淡化对“应届毕业生”的要求
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淡化对“应届毕业生”的要求,不将“毕业生报送过就业相关信息、购买过社会保险等情况”作为限制公招、公考的报考条件
相关案例
01
案情
高先生曾在入职上海一家公司之前,完成并通过了该公司的一份入职测试卷,公司表示愿意接收其入职。
不久后,高先生进行了入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高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02
案情
江某曾在网站上看到南京某电话咨询中心对外招录电话咨询员,打算报名。但在报名过程中,江某发现自己并非南京户籍,不符合招聘要求。江某认为遭遇户籍歧视,于是将该电话咨询中心告上法庭。
判决
在法院的调解下,江某与该咨询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咨询中心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某元。
03
案情
王女士在一家环保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就在试用期结束当天,公司向王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多次迟到、上班不打卡、连续多天请假为由主张其不胜任岗位要求。王女士认为自己根本没有通知书中载明的相应行为,是公司因其怀孕而将其辞退,故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解聘王女士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在求职过程中,你是否也遭遇过“就业歧视”呢?对此你有什么想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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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娟徐新星关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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