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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与血压偏高
有很多保险公司会在问卷中这样询问高血压病史,即:简单粗暴地询问被保人是否曾经有过高血压。不做任何解释,也不设置任数据范围。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从没有确诊过高血压,只医院测量过一次血压,结果显示血压偏高,也就是收缩压或者舒张压高于正常参考值的人,这个问题是告知还是不告知?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血压偏高是否可以与高血压划等号?这就不得不聊一聊高血压的诊断标准。中国新版高血压指南中指出,高血压的诊断标准为: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可诊断为高血压。所以,如果仅仅测量过一次血压,则无论数值如何呈现,都不足以确诊高血压。也就是说,单次血压值偏高≠高血压。那么依据健康险问卷的应答规则,此情况是无需告知的。因为问卷询问的是高血压病史,而非血压异常史。2
糖尿病与血糖偏高
同样的问题,如下面所截取的某公司重疾险产品中问卷的一部分:关于糖尿病的询问。世界卫生组织(WHO)糖尿病诊断标准中指出:糖尿病症状加空腹血糖≥7.0mmol/L或任意血糖≥11.1mmol/L即可诊断为糖尿病。而空腹6.1~6.9mmol/L,餐后7.8~11.1mmol/L为糖尿病前期(空腹血糖受损或糖耐量受损)。空腹指的是8~12小时无任何热量摄入。也就是说,仅仅自测过一次血糖或者在体检机构、医院检查过一次血糖,而没有糖尿病的明确诊断,即使血糖偏高(但应小于11.1mmol/L),也不能说明自己患有“糖尿病”。所以,对于问卷中只询问“糖尿病病史”的情况,也没有告知的义务。3
抑郁症与抑郁状态
当你的既往诊断为抑郁状态,而问卷问的是抑郁症时,你要不要告知?抑郁状态
抑郁症
同样,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抑郁症的诊断标准:抑郁症诊断标准
A:在至少两周的时间内同时出现以下5种或更多症状并且有一个症状是(1)情绪低落或(2)兴趣缺乏:
1:一天当中的大部分时间并且几乎每天都情绪低落,能够主观的述说(比如:难过、空虚、无望),也可以被观察到(独自流泪);儿童青少年可能表现为情绪易激惹。
2:一天当中大部分时间并且几乎每天,在所有方面的兴趣和乐趣明显减退
3:明显的体重减轻或增加(比如一个月中体重变化超过5%),或几乎每天都食欲减退或增加。儿童表现为体重不增加。
4:几乎每天失眠或过度睡眠。
5:几乎每天都存在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必须是可以被别人发现的,而不仅仅自己觉得心神不定或变慢了。)
6:几乎每天都感到疲乏或精力不足
7:几乎每天都感到无价值感,或过度或不恰当的内疚感(而不仅仅是自我批评或为生病而内疚)
8:几乎每天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和决策力下降(主观感觉或被他人察觉)
9:反复出现死亡(不仅仅是对死亡的害怕)和自杀的想法,或自杀冲动,或自杀计划。
B:以上症状导致严重的临床痛苦,或社会、职业及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C:抑郁症状并不是由于药物或*品所致,也不是由其他医学情况所致。
同时还会使用其他的两个诊断,ICD-10(国际疾病诊断分类),已到第十版,第十一版马上就出。之前用中国精神疾病诊断CCMD-3。精神科普遍使用这三种诊断标准。
而抑郁状态是指具有部分抑郁症的特征,但是没达到抑郁症的诊断标准。抑郁状态是一种情绪表现,而抑郁症是一种疾病。所以结论就是:抑郁状态≠抑郁症。因此,既往被诊断过抑郁状态的被保人,面对保险公司点名询问抑郁症病史时,也是可以不告知的。4
肝炎与大小三阳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乙型肝炎。如,某财险公司的一份百万医疗保险,其问卷中点名询问了“肝炎”,而非“肝炎病*携带者”。
所以,从没确诊过乙型肝炎,但是在以往乙肝两对半血液检查中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或乙肝大三阳的客户,该如何告知呢?在《乙肝诊断标准》中,曾提到:HBV感染导致的临床演变比较复杂,诊断急性、慢性乙肝,HBV或HBsAg携带者需要临床医生综合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及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充分了解病例的疾病状态信息,做出科学诊断。一般诊断流程如下:这说明,乙肝大小三阳并不能与肝炎划等号,因为确诊肝炎需要结合乙肝DNA的病*复制情况、肝功能、肝脏超声以及症状来综合诊断。若仅仅是乙肝大小三阳,但肝功能持续长期正常,则一般不可诊断为肝炎。但是乙肝大小三阳确实属于乙肝病*携带者。
所以,针对以上问卷的询问方式,乙肝大小三阳但没有明确被诊断为肝炎的朋友是可以不进行告知的。
曾记得,复星联合健康的重疾险产品,康乐一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最初的问卷还是这样询问的:
后来又把问卷中关于肝炎的询问做了如下修改:
很明显,保险公司是发现了问卷中的漏洞,进一步评估了承保风险后才完善了风险点的询问方式及措辞。
以上四中询问方式下,应答方式的逻辑无非是:保险公司询问疾病A,而被保险曾被诊断为B,B可能是A的体征表现,但B不等于A,自然无需告知。
不过,以上均为笔者在结合了临床医学关于诊断标准的常识,同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问卷应答原则为依据,给出的建议。仅供参考。毕竟,有些时候也不排除产品问卷设计人员或者核赔人员不专业的情况存在。比如,虽然问卷设计人员只单独询问高血压,但TA其实也是想排除偶次血压异常情况的,只不过措辞不严谨;比如核赔人员下意识认为偶次血压或者血糖偏高就等同于高血压或者糖尿病。这样一来,导致理赔纠纷的可能性还是会存在。
所以,对于投保人,保守的应答策略是告知并核保。当然了,这样也就意味着自己放弃了在投保中公平、公正的权利;放弃了以实际体况,合规投保所获得最优承保结论的权利。
最后,我也呼吁我们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人员:在设计产品问卷时,一定要按照公司的产品销售策略,在充分评估了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的基础上,去设计措辞,语句,概念更为严谨的问卷。从而把想要表达的风险点精确、毫无混淆地呈现给投保人。这不仅是对保民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公司负责。对于这点,我觉得众安就做得很好,它会把问卷中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困难的点做进一步解释。
毕竟,一旦由于问卷询问事项含糊其辞,从而导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或者解释,由此而发生了理赔纠纷,往往受伤的都是保险公司。END
●长期医疗保险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
●病历是如何影响理赔的?
●"CIN3"到底能不能按照原位癌去赔?
●重疾定义新规后,急性心肌梗死的索赔难度是增加了还是减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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